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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苏州科技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9-05-14 16:28:38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确保全体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非全日制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学院负责本部门学生校外住宿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必须对学生校外住宿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指定床位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

第二章 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外住宿申请审批制度。学院具体负责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校外住宿学生的复审,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备案。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极少数因学习需要或身心原因,坚持要求在外住宿的学生,对其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后,可以同意其校外住宿。

(一) 能认真遵守校纪校规,品行良好;

(二) 能自觉学习,成绩较好;

(三) 经济条件较好,已经足额缴纳学费、书本费和其它费用,且未申请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 取得家长书面同意。

第三章 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履行有关租房的民事协议;

(二)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三) 按时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的各项活动;

(四) 向学校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除外。

第十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如实向学院报告自己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学生变更校外住宿场所前,必须向学院报告。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定期向学院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各学院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第四章 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 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说明申请的理由、房屋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申请人家长的同意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的签名;

(二) 承诺书。学生必须作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参加学校活动、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自我保护的承诺;承诺书中应当明确写明由学生本人承担各类事故责任的内容。

第十三条 学院审核后,作出是否允许学生校外住宿的初步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将准予在外住宿学生的申请书、承诺书存档,并交学生工作处复审。经复审合格后,一周内将校外住宿学生名册递交至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备案。获准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在外出住宿前将租房协议复印件或有关住宿场所的其他证明材料交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校外住宿申请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申请人应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每年 5 月份)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校外住宿学生应在申请期满后返校住宿,继续校外住宿的,须重新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学院需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明确对校外住宿学生的纪律要求,违反规定和纪律的一律严肃处理。

(一) 校外住宿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本办法、或者不履行自身承诺,未定期向学院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学院应当责令其立即回校住宿,并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二) 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除责令限期回校外,并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校外住宿时间不满一学期的,须全额缴纳住宿费;校外住宿时间一学期以上不满一学年的,住宿费减半缴纳;整学年在校外住宿的,可以免缴住宿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生工作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