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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地

苏州科技大学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实施细则

发布者:  时间:2019-04-16 16:01:2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学习质量和水平,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中办发〔20179号)和苏委教办〔201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党委、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三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党组织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年度考核。

第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党大兴学习之风。

第二章 学习组织

第五条 学校健全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具体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组织部、宣传部、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机关党工委、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工会和团委等机构负责人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组织班子成员、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群团组织负责人组成;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根据单位实际和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党组织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

党组织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研讨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组织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组织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组织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组织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工作由宣传部牵头承担,党委办公室、组织部、机关党工委、纪委办公室等机构人员应当协助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明确专人做好秘书工作。

第八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和学习秘书在人事变动后应及时调整,并在一个月内将调整后的名单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三章 学习内容

第九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丰富内涵,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具体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章 学习形式

第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坚持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原则上每两个月1次,每学期3-4次。每位中心组成员重点发言每年至少1次。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重点阅读5本以上相关书籍,自觉撰写读书心得或笔记。中心组学习秘书及时提供学习资料和学习参考书目。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不少于1篇。

(四)学习报告会。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学校不定期召开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

第五章 学习管理

第十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组织审定后施行。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应于学校党委印发学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两周内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做好学习档案归档工作,保证学习情况有效管理、可督查、可考核。学习档案包括:年度学习计划、每次集体学习研讨方案、学习记录、学习资料、学习考勤、学习考核等。

第十四条 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各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将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五条 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应向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年通报下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六条 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