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综合测评就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合理、科学地评价,得出学生在校表现综合成绩。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定各种奖学金、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等)以及毕业就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二)客观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各班要注意建立学生平时表现的档案,及时收集数据和资料。
(三)公开性原则。综合测评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第五条综合测评成绩
(一)考试课程采用学分制评定成绩的
∑(课程学分×绩点)
综合测评成绩 = ————————————+附加分
∑课程学分
附加分的分值,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分值乘以4%计算。
(二)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的
综合测评成绩 = 智育成绩(占总成绩的80%)+ 体育成绩(占总成绩的2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其中智育成绩、体育成绩的测评按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执行。
综合测评中德育测评单独进行,成绩不计入总分。
第六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以专业为单位,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七条学生德育测评采取五级记分制,具体测评办法见附件。
第二章学年制学生的智育综合测评
第八条智育成绩(总分100分)= 考试课平均成绩×70% + 考查课平均成绩×30% + 附加分
第九条各科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其中五级分制的按下列方法折算成百分制: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旷考、作弊以0分计。
第十条智育成绩附加分。
(一)学习附加分:
1.通过江苏省及以上统考统测按以下标准加分:
(1)非外语专业学生:专科、本科二年级时通过CET-4加2分;通过CET-6加4分。
(2)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Ⅱ级考试加2分;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4分。
(3)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2分;通过程序设计考试加4分。
2.参加数学、英语等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市、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0.5分。参加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等竞赛获奖按上述标准降一档次加分。
(二)科研附加分:参加课余科技活动,其研究成果获地、市级以上奖励者,经所在系批准,在智育总分中加0.5~3分;在校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加0.5~3分;在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者,经所在系批准加0.5~3分。
以上各项可累计加分,但各项加分之后智育成绩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第三章学年制学生的体育综合测评
第十一条体育成绩(总分100分)=体育课程成绩 + 附加分。
体育课程成绩由体育部提供;不开设体育课程的年级的学生,其体育成绩以“达标”评定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体育成绩附加分为:获得省级体育比赛前三名者加4分,获四至六名者加2分;获部级、苏南片前三名者加3分,四至六名者加2分;获苏州市前三名者加2分,四至六名者加1分,破校记录者加2分。
校运动队队员根据参加训练的时间和表现,加1~3分(体育部提出初步意见,系部核定)。
以上各项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10分,且各项加分之后,体育成绩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第四章综合测评与有关奖励
第十三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后,以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的依据,并作为推荐优秀毕业生和毕业择优就业的根据。
(一)根据综合测评得分名次和评奖比例,分别确定特、一、二、三等奖学金。
(二)根据综合测评得分名次和“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比例,经班级评议推荐,系部审核批准,可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三)根据综合测评成绩与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次数,确定优秀毕业生。
第五章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和组织,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实施。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分工作。
第十五条为了搞好测评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各系部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第十六条每次测评开始时,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意义、测评方法等,切实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测评态度,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和评价同学,实事求是、一分为二,使测评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测评工作程序
(一)总结:学生对本人表现要写出书面总结。其基本内容为: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及努力方向。
(二)评分: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在班主任老师组织下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成绩记载,依据条例对学生进行评分,填写学生测评表。
(三)审核: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综合测评结果,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同时填写完备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四)公示:向本专业学生公布测评结果,听取意见。
(五)表彰:依据综合测评成绩和相关条例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八条奖学金评定采取个人申报制,凡符合条件的同学均可直接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主动申报的同学视为放弃。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奖学金评选:
1.德育测评得分在“良”以下者;
2.单科补考者;
3.受到党、政、团通报批评(含校、系级)及纪律处分者;
4.未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
5.受到通报批评和各级处分者;
6.不具备正式学籍者。
第二十条综合奖学金及其比例(指按参评年级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四舍五入):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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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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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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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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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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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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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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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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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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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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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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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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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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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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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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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类学生的专业奖学金发放办法另行制定,获得奖学金的师范类学生,一律不再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大学三年级以上学生,未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者,不得参加“特等奖”的评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各项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参照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系部可根据学校的测评条例,结合本系部具体情况,制订本系部各奖项的测评细则,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综合测评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对综合测评结果的申诉与质询。必要时学生工作处应派员介入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在本、专科公办生中执行,民办天平学院的学生的综合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德育评分表
考核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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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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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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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治
思想
表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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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参加学校(包括系班,下同)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能联系实际,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时事,自觉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主动靠拢党团组织,敢于批评各种错误言行,有理论学习成果(如论文、读书报告、心得体会等)评分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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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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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无缺席现象。尚能联系实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了解国内外大事,靠拢党团组织,原则性较强。虽无理论成果,但参加马列学习小组、邓小平理论研究会等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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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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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治学习,活动一学期缺席1-2次。开会有看书、看报、讲话等现象,上进心不够强,是非观念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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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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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治学习,活动缺席3次以上,对原则问题有模糊认识,不关心国内外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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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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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学习
态度
表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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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态度端正、热情高,求知欲强,勤奋刻苦,积极参加学术讲座,无旷课,无迟到,无早退现象,能认真帮助同学学习,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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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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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习态度比较端正、比较勤奋,能参加一些学术讲座,无旷课,偶有迟到,早退(1—3次)现象,能独立按时完成作业,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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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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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习态度不够端正,无旷课,有迟到、早退现象(1-3次),很少参加学术讲座,有时不能按时完成作业,尚能遵守考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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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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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习态度不够端正,有旷课现象,迟到、早退5次以上,有抄袭作业行为。违反考试纪律,有作弊行为者,以零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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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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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会
工作
与
集体
活动
表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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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任社会工作,积极肯干,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活动,具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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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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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任社会工作,能按时完成任务,虽不担任社会工作,但热心为集体办事,并能完成交办任务,能参加院系班组织的集体活动,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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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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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虽担任社会工作,不能很好的完成任务,一般能参加集体活动,有1—2次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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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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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愿担任社会工作,不愿参加集体活动,缺席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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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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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参加
社会
实践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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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实践被评为校级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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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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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实践被评为系级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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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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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实践被评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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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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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实践被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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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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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遵纪
守法
与
文明
礼貌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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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讲文明、礼貌,乐于助人。能自觉同违反校纪校规的言行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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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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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自觉遵守国家法令,能团结同学,偶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尚未能达到通报批评程度,能自我批评,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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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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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遵守国家法令,但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受到过通报批评,能接受批评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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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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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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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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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劳动
卫生
与
寝室
文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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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及公益劳动,教师、宿舍卫生值日无不及格。宿舍被评为校文明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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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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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参加公益劳动,教室、宿舍卫生值日无不及格,所在宿舍被评为系文明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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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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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益劳动有一次缺席,教室、宿舍值日无不及格,所在宿舍达到系及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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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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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益劳动缺席2次以上,教室宿舍文明程度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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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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