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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9-03-27 15:52:28  浏览:

转发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级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现将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全校所有处级干部有婚丧嫁娶事项的,需填写《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事项报告表》(表格至组织部网站下载),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组织部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州科技学院党委办公室 苏州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1121




附件








苏委办发〔201465





印发《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8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二项规定精神,防止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问题的发生,树立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含副处级)的领导干部,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事业单位中副处级以上职务(含副处级)的领导干部,以及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本规定所称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或参与办理的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要从严控制范围和规模,以身作则引领社会风尚,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风气,切实做到“五个严禁”:

(一)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参加;

(三)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四)严禁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五)严禁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对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谢绝的不应收受的财物,应当事后退还或按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当认真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履行报告和备案程序。报告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分别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组织上有答复意见的,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办理嫁娶事宜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办理丧葬事宜的,可先口头报告,事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干部要强化纪律意识,牢记“两个务必”,带头讲党性,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原则上不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的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媒体曝光、群众反映的问题,强化信访核查,坚持快查快结。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各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