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杜绝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树立良好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 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 9号)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的通知》(苏教研[2012] 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防止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发生。研究生要有学术自律意识,严谨诚实地进行科学研究,要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写作;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声誉。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生学位论文工作中,对学术规范性给予指导;在学生申请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前,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性给予审查,防止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等对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全文文字复制比”检测,检测内容为除致谢、参考文献之外的论文主体部分,学校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值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处理,对引用本人已发表论文的内容,不计入复制比。研究生须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提交论文,其中,在论文评阅前受检测论文的电子稿与论文评阅的纸质稿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取消本次论文答辩资格;在答辩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前进行学位论文的抽查检测,受检测论文的电子稿与论文归档纸质稿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审议其本次学位申请。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结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学术规范行为:
(一)引用、转述他人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
(二)抄袭、剽窃、侵吞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结果中“全文文字复制比”值超过25%;
(四)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或规定的学术机构认定的不规范学术行为。
第六条 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结果,依照各自的权限和学位申请审核各环节的要求,对学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予以认定和处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特点,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并须向本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公示,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前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的结果认定与处理。
(一)检测结果的认定:
(1) “全文文字复制比”值在25%以下:由研究生指导教师结合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学术规范的审查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作出论文直接送审评阅或修改后重新检测、取消本次答辩资格的处理意见。
(2) “全文文字复制比” 值在25%~40%之间:指导教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情况负责对学位论文中存在问题的性质进行初步认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或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修改后重新检测或取消本次答辩资格的处理意见。
(3)“全文文字复制比”值在40%以上者,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二)检测结果的处理:
(1)直接送审评阅。按照学校和培养单位的安排,进行论文送审评阅。
(2)修改后重新检测。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2周的修改,经导师严格审阅同意后,对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一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若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本次论文答辩资格。若符合要求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如因“修改后重新检测”而导致不能按期毕业和学位授予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3)取消本次答辩资格。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6个月后重新申请论文答辩。如重新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经认定仍存在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不再受理该生的论文答辩申请。
第八条 学位论文在答辩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前,研究生部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的抽查检测,如“全文文字复制比”值超过25%的,中止本次学位申请、答辩无效。当事人可按照本文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学位论文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当事人,根据《江苏省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苏教研[2012] 1号)、《苏州科技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苏科研[2010] 1号)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负有指导责任,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指导教师失察而出现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根据《苏州科技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苏科[2011] 11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决定由所在学院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