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努力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要积极开展新生入党启蒙教育,从新生入学就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发现、确定和培养教育工作,做到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早培养。要加强对青年教师、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的培养教育工作,对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社会责任感强、为人师表的优秀分子,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努力把他们团结、凝 聚到党组织周围。
第五条 学校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民主党派成员提出入党申请的,应征求党委统战部意见。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方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在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对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自传》,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入《发展党员考察表》,并做好苏州市基层党建信息平台和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
第八条 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必须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优。团组织推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团支部组织召开团员推优大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对递交入党申请书、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优秀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
(三)二级团组织必须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推优人选,填写《团组织推优审核表》,并向所在党支部进行推荐;
(四)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端正入党动机;如实填写《发展党员考察表》,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集中培训等方法,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积极探索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帮助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每季度至少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思想觉悟、群众观念、学习工作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各二级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必须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并做好原始记录。
(一)党支部应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征求党员群众意见,一般采取群众座谈会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民意测评、个别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
(二)座谈会参加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学生发展对象征求党员群众意见范围包括:班主任、辅导员、任课老师、同宿舍同学、同班同学,研究生还需征求导师意见,征求意见人数不少于12人。教职工发展对象征求党员群众意见范围包括:所在支部教职工和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人数不少于10人;
(三)征求意见记录必须要由谈话人、征求意见人和记录人签名。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发展对象基本概况、简历;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由所在党支部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是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党校、分党校举办的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二十四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根据发展党员计划执行,并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每年底,党支部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下一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党组织对上报的发展党员计划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制订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并于每年1月初将年度发展党员计划、7月初将调整计划(党组织盖章书面稿)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注意把握好上、下半年发展党员计划执行的均衡性和时效性。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预审。
预审材料包括:预审表、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审核表、发展党员考察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原始记录、政审综合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培训证明材料等。
党建指导员(组织员)、组织委员负责对发展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等,初审合格后递交预审小组进行预审,预审步骤包括:
(一)支部书记汇报发展对象综合表现情况和政治审查情况;
(二)党委委员(党工委委员)会议审查发展对象有关材料;
(三)党委委员(党工委委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并形成是否通过审查的决议。
初审和预审环节应做好有关记录,并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通过预审后,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
(一)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政审结果、参加发展对象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以及公示期限、基层党组织名称、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三)公示过程收到的群众意见要及时进行研究核实。符合党员条件的予以发展;对存在严重问题、群众反映较大、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不予发展;对反映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的,暂缓发展;
(四)公示结果必须记录在《发展党员考察表》中;
(五)公示无异议后,党组织填写《入党志愿书申领表》,到党委组织部领取并指导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书记)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 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宣布会议具体议程,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书记)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六)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七)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八)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注意事项:
(一)要保证出席人数。有表决权的到会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
(二)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三)要引导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
(四)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五)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
(六)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并在会上谈感想和认识,但不能参加表决,这是党组织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方法。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组织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宣誓仪式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仪式开始;
(二)党组织负责人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三)预备党员在领誓人的带领下进行宣誓;
(四)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五)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六)党员代表或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讲话;
(七)宣布仪式结束。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形成季度考察意见。预备党员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未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批准转正。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具体程序:
(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主动、及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不设党小组的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四)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书记)审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转正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考察意见;
(五)预备党员转正前预审;
(六)预备党员转正前公示。公示一般在预备党员转正预审通过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前进行;
公示的主要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预备期起止时间、入党介绍人姓名、参加新党员培训情况,以及公示期限、基层党组织名称、电话、电子邮箱等。
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汇报,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七)大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前,应组织同批次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
1.确定对象。参加预备党员转正答辩的对象,一般从拟转正的学生预备党员中随机抽取。
2.组织实施。转正答辩工作由二级党组织负责。相关党组织召开答辩会议,答辩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五人或七人。答辩会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
3.时间安排。一般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事项之前进行。答辩小组应提前告知答辩对象做好准备。
4.答辩程序。答辩会前发布公告,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答辩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十分钟。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答辩评审表》,并统计汇总形成《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提交党支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参考依据。
(八)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主要程序有:
1.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宣布会议具体议程,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2.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书记)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情况以及公示、转正答辩等情况;
4.全体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讨论;
5.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7.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九)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二级党组织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及学校党委组织部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对于新转入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发展对象考察表》、部分思想汇报(能体现党员思想认识的党组织未掌握的思想汇报归入人事档案,如无,不做必须归档要求)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具体研究部署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把好发展党员质量关。要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向党委组织部提交发展党员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党委组织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定期检查、抽查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十条 党委组织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纪实。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档案。要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员、党建指导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着力提高其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