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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者:孙杨  时间:2019-04-22 16:41:29  浏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综合测评就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合理、科学地评价,得出学生在校表现综合成绩。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定各种奖学金、优秀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等)以及毕业就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二)客观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各班要注意建立学生平时表现的档案,及时收集数据和资料。

(三)公开性原则。综合测评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第五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以专业为单位,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第六条     综合测评成绩



∑(课程学分×绩点)

综合测评成绩 = ———————————— +附加分

∑课程学分

附加分的分值,按本条例第三章相关规定的分值乘以4%计算。

高年级学生的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不计学分的,不计入综合测评成绩。

第七条  德育测评按本条例第二章相关规定单独进行,成绩不计入综合测评成绩。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八条 德育测评是大学生思想品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综合体现,德育测评由“学生评议”和“班主任评议”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 德育测评依据“政治态度”、“思想作风”、“集体观念”、“学习态度”、“社会活动”、“品德修养”、“宿舍文明”等方面内容,对学生的现实表现作出的评价。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同学互评和班主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在德育测评中,“学生评议”和“班主任评议”按百分制给出,权重分别为60%和40%。

第十一条  班主任评议成绩为:班主任在记录、掌握大量反映学生品质特征的行为基础上得出的分值。

第十二条 德育测评各项指标得分累加后,根据学生的分值排序确定为优、良、中、达标和待达标五个等级。


第三章 附加分


第十三条  智育附加分

(一)学习附加分:

1.通过江苏省及以上统考统测按以下标准加分:

(1)非外语专业学生:二年级及以前CET-4考试成绩达到控制线的加1分;CET-6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60%者可加2分。以上两项加分不累计,以高者计。

(2)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二年级及以前通过计算机Ⅱ级考试加1分;三年级及以前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3分,以上两项加分不累计,以高者计,加分后再次通过同级考试的不再计加分。

(3)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二年级及以前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1分;三年级及以前通过程序设计考试加3分,以上两项加分不累计,以高者计,加分后再次通过同级考试的不再计加分。

2.参加数学、英语等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该学年分别加5、4、3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该学年分别加3、2、1分;获市、校级一、二、三等奖,该学年分别加2、1、0.5分。参加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等竞赛获奖该学年按上述标准降一档次加分。

(二)科研附加分:参加课余科技活动,其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者,经所在学院批准,该学年加0.5~3分;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该学年加0.5~3分;在校级以上各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奖者,经所在学院批准该学年加0.5~2分。

第十四条  体育附加分。

获得省级体育比赛前三名者该学年加4分,四至六名者该学年加2分;获部级、苏南片前三名者该学年加3分,四至六名者该学年加2分;获苏州市前三名者该学年加2分,四至六名者该学年加1分,打破学校记录者该学年加2分。


第四章  综合测评与有关奖励


第十五条  每学年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后,以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优秀个人的依据,并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和择优推荐就业的根据。

(一)根据综合测评得分名次和评奖比例,分别确定特、一、二、三等奖学金。

(二)根据综合测评得分名次和“三好学生”等优秀个人的评选条件、比例,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推荐,可授予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三)根据综合测评成绩与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次数,评定“优秀毕业生”。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和组织,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分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记录、搜集和整理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第十八条  每次测评开始时,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意义、测评方法等,切实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测评态度,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和评价同学,使测评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测评工作程序

(一)总结:学生对本人表现要写出书面总结。其基本内容为: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评分: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在班主任老师组织下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和成绩记载,依据条例对学生进行评分,填写学生测评表。

(三)审核: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综合测评结果,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同时填写完备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四)公示:向学生公布测评结果,听取意见。

(五)表彰:依据综合测评成绩和相关条例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 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 奖学金评定采取个人申报制,凡符合条件的同学均可直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主动申报的同学视为放弃。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奖学金评选:

1.德育测评得分在“良”以下者;

2.单科补考者;

3.受到党、政、团通报批评(含校、学院)及各级处分者;

4.未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者;

5.不具备正式学籍者。

第二十二条  综合奖学金及其比例(指按参评年级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四舍五入):


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比例

2%

5%

10%

15%

金额

3000元/年

2000元/年

1000元/年

500元/年

师范类学生的专业奖学金发放办法另行制定,获得奖学金的师范类学生,一律不再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三年级及以上学生,CET-4考试成绩未达到控制线的,评选奖学金时降一等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各项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参照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学院各项测评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综合测评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对综合测评结果的申诉与质询,必要时学生工作部(处)应派员介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开始在本科生中执行,天平学院学生的综合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