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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者:孙杨  时间:2019-04-22 16:40:08  浏览: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及留校察看期内的各种获奖资格和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

(二)涉及学籍及学位的授予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定处理;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到期未作出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期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最少不得少于六个月)。在察看期间无明显悔改表现者,学校可以延后解除留校察看,但应作出延长察看期的决定。

在留校察看期再犯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以上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在察看期内的,不发给其毕(结)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解除留校察看的,发给其毕(结)业证书。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在校一年以上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数据电文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申辩材料以及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调查材料;

(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和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等。

第十一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处分,研究生由研究生部主管,本科生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共同负责。学生在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主管;

(二)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拟给予处分种类的建议由学生所在学院作出,违纪处分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拟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生违纪后,由所在学院安排人员负责与其谈话,并由学生本人在《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上签字;

(五)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阅并签发;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处分依据明确,处分等级在严重警告及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七)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苏州科技学院学生处分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的,可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确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处分主管部门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处分不得撤销。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记过及以上处分决定书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明显的悔改表现,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经学院评议,主管部门审核后,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决定书以及评议材料可不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提供伪证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受处分后再次违纪应予处分者;

(五)酗酒后肇事者;

(六)其他违纪情节恶劣或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过失违纪的;或者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公布之前,被处分的学生又犯有新的错误的;或者处分决定公布以后,发现被处分的学生还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没有处理的,应当将新旧两个错误合并处理,作出新的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在内。


分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及邪教宣传品,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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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及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造成人身损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以及聚众“评理”,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处分;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偷窃试卷、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达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违反学术道德,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作品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贩卖或擅自公开他人专利技术、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技术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试卷等不良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处分后再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五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抢夺、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凡有抢夺、盗窃、敲诈勒索、诈骗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8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

(三)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8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毁坏消防器材、用电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破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聚众喧哗、打砸、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或恶意骚扰他人,其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用、冒用他人名称、姓名,侵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参与任何形式(包括网络)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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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或聚众观看反动、淫秽、暴力、迷信、邪教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或非法出版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吸食、持有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私自改动、变造成绩单、毕业生推荐表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的;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干扰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设备及计算机系统等毁坏或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宿舍或宿舍门锁,造成管理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指定宿舍区以外租住民房,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五)使用违章电器者或违章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或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警、火灾或其他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介绍他人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除此之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比照相近条款处理,但须报请学校核准。

第四十三条 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